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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业局回复: 不能在生态公益林上非法搭建薄膜等类似温室大棚设施

发布日期:2024-12-17 浏览次数:169

林业局回复:不能在生态公益林上非法搭建防虫网、薄膜等类似温室大棚的生产经营设施

文/务林人

问:果树的二类调查地类是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,实际是柚子、莲雾,现在想搭建防虫网薄膜类似温室大棚这样,不硬化处理,是否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、

省林业局回复(20241204):

根据《XX省生态公益林条例》规定,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、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划定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;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;禁止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、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经济林;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档案管理制度。

您咨询的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如果实际是柚子、莲雾,按规定: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、督促和扶持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、承包者和经营者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地、残次林进行补植和封育,逐步提高森林生态功能;生态公益林应当逐步调整林分树种结构,采取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,形成多树种、多层次、多功能的混交复层林。

综上,不能在生态公益林上非法搭建防虫网、薄膜等类似温室大棚的生产经营设施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监管工作,执法实践中,可以参考生态公益林档案、影像资料等研判是否涉嫌非法采伐、改造生态公益林,初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或者移交线索至综合执法机构。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搭建生产经营设施,其行为涉嫌案件性质应当以调查取证、事情经过及其违反的规定来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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